第一条 绩溪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绩溪县文联)是全县文学艺术团体的联合组织。
绩溪县文联目前所辖的文学艺术家协会有:绩溪县作家协会、绩溪县美术家协会、绩溪县书法家协会、绩溪县摄影家协会、绩溪县音乐舞蹈家协会、绩溪县戏剧家协会、绩溪县诗词学会(徽山诗社)。
第二条 绩溪县文联是中共绩溪县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党领导文艺工作的助手。
绩溪县文联是宣城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市文联的指导。
第三条 绩溪县文联的任务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这条主线,团结带领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着力强化思想引领,着力繁荣文艺创作,着力推出优秀文艺人才,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绩溪提供坚实的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第四条 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文化;对各类优秀创作和表演或其他文艺成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不断提高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积极发现和培养新人,不断扩大文艺队伍,重视扶植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辅导工作。
第七条 绩溪县文联对所辖各文学艺术团体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责任。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努力为我县广大文艺工作者营造一个团结、安定、民主、和谐、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国内外文艺界和各种文艺团体的交流,增进与国内外文学艺术家的友谊。
第八条 绩溪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绩溪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协会推选的代表及县文联特邀的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成。绩溪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文联委员会。在文联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各1人和下属文艺家协会选举的主席(会长)为兼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文联秘书长1名。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设必要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文联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情况,主席团可以调整、增选或罢免县文联委员。主席团成员需要调整、增选或罢免时,须由主席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经县文联委员会通过。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
绩溪县文联设名誉主席若干人,由文联主席团聘任。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文联主席、副主席如发生人事变动,由县文联主席团依据中共绩溪县委的决定,按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绩溪县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文联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文联主席团会议每年举行若干次。
第十条 绩溪县文联所辖各协会,在其代表大会中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再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一条 绩溪县文联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他们从事文艺工作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正常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县文联有责任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绩溪县文联所辖各协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县文联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退会自由。
各协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品德恶劣或有不良行为的、不遵守本会章程的,经各协会领导机构通过,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绩溪县文联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兴办文化产业,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绩溪县文联经费来源:政府拨款;兴办文化产业,开展多业助文经营活动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绩溪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绩溪县文联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绩溪县文联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