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敬亭山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敬亭山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宣传部
2014年1月10日
宣城市敬亭山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精神,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现就全市优秀文学艺术作品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敬亭山文学艺术奖包括文学、影视、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等11个门类,分文学和艺术两大类别,每2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奖活动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四条 我市广大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均可参评。外市作者以宣城元素为主要素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也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参评作品应为正式出版社出版、正式报刊发表或经批准公开展演(映)的创作成果,其出版、发表或展演(映)日期应在规定评奖年限内。
第二章 参评范围与评奖
第六条 文学奖参评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单篇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戏剧文学、影视文学和儿童文学等);
(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学理论、评论类作品。
第七条 艺术奖参评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专集、专著;
(二)在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文联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的参与作品(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等);
(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
(四)省级以上调演的戏剧,或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电视剧;
(五)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文联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比赛或调演中,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中,表演成就突出者。
第八条 宣城市敬亭山文学艺术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一)特等奖:具有突出思想、艺术价值,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和表演者。
(二)一等奖:具有鲜明思想、艺术价值,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和表演者。
(三)二等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价值,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和表演者。
(四)三等奖:具有一定思想、艺术价值,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和表演者。
第九条 根据获奖作品和表演者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集体创作作品由组织制作单位申请,个人作品由个人或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申报者经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市直申报者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申报者须提供参评作品。对作者未申报而确有较大影响的作品,经相关组织推荐,可列入评选对象。
(二)初评。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和表演者。
(三)复评。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审组,对入围作品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作品和表演者名单。
(四)审核。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作品和表演者名单。
(五)公示。将拟获奖作品和表演者名单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宣传部公布获奖作品和表演者。
第十一条 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团体)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对经查实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消除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有异议,须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宣城市敬亭山文学艺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获奖的各类文学剧本作品,宣城市委宣传部享有无偿使用权利(包括投排、演出和传播等),剧本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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